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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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新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青岛新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5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012.5元,由被告***、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