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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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锦富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玖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青岛味鲜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羚鹿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麦尚家具有限公司 骁农(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玖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享有3,079,078元的债权(含出资本金235.2万元及利息727,078元); 二、被告羚鹿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玖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缴纳出资4.8万元及以该出资4.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青岛味鲜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骁农(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羚鹿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6,560元,由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羚鹿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味鲜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骁农(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