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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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470488.71元、利息12063.54元、罚息359.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约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8000元;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被告***名下位于天心区××路××号××栋××房(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0××1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