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东塘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5061.34元(已核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支付第三人临湘市中医医院76938.6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东塘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63443.51元;

三、原告***在收到应进款项后,即予返还被告***1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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