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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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20)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80万元及综合费92800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6日,自2020年10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违约金,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2020)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60元; (2020)原告郑州市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郑州XX区XX大街XX号X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被告***、郑州绿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绿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4元、保全费4520元,均由被告***、***、郑州绿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纳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