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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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0614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4949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被告***先行支付的医疗费5600元;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平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原告***负担1183元,由被告***负担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账号:99×××88,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