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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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支公司 遂川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遂川县(2019)赣0827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 二、变更江西省遂川县(2019)赣0827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54882.82元及支付***垫付款56064.72元; 三、变更江西省遂川县(2019)赣0827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品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已垫付的赔偿款10000元,其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各项损失60760.18元及支付***垫付款11597.6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2元,合计258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支公司负担1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负担1185元,***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