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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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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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