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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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安庆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安庆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货款142780元、违约金42834元;

二、安庆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律师费8500元;

三、安庆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保全费1220元;

四、驳回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2107元,由安庆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02元,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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