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新兴热能有限公司 连云港新城热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新兴热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诉讼保全费3870元,合计14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新兴热能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