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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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及罚息65866元(利息及罚息自2019年2月22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之后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1002元; 三、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东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07元由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东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