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

当事人及

诉讼参加人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韩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15507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被告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认可李希城系其公司的司机。

2019年10月17日12时18分,被告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司机李希城驾驶鲁MA5020号牌大型客车,沿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渤海十三路路口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案外人张玉芹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AU5E63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李希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玉芹无责任。

另查明,鲁MA5020号牌大型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经滨州市易估顺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鲁AU5E63号牌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13044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2000元。为施救车辆,原告支出施救费263元。

损失项目

数额

认定依据

车辆损失

13044元

滨州市易估顺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评估费

2000元

滨州市易估顺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费发票

施救费

263元

施救费发票及本案案情

合计

15307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司机驾驶其公司所有的车辆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裁判

主文

一、被告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53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被告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承担。

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将判决第一项案款及诉讼费共计15401元付至本院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过付款账户1613024529219500206,由原告***来院领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莹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安钰莹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
滨州市易估顺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69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