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詹达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偿还借款透支本金23305元、截止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2507.26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836.05元及消费手续费120.04元;并支付从2020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以被告尚欠的本金233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期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 二、由被告詹达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469.22元,减半收取234.61元,由被告詹达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