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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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广州黄埔机械园区8号西区编号第C1栋66、68号商铺/仓库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按14199.11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广州黄埔机械园区8号西区编号第C1栋66、68号商铺/仓库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按1317.69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广州黄埔机械园区8号西区编号第C1栋66、68号商铺/仓库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期间的租金11908.93元及场地占用费(按9466.07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8月9日起计至实际交还广州黄埔机械园区8号西区编号第C1栋66、68号商铺/仓库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元、财产保全费1769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