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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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一帆舟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第三、六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8元,由***负担619元,***负担101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