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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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钱江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 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共计65800000元、利息20764037.4元(计算至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2020年6月22日)及律师费49.4万元; 二、浙江钱江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就上述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的债务,对***在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未受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就上述对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的债权,有权以***提供的、质押登记编号为×××64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记载的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股份折价或以变卖、拍卖该质押物的价款,在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未受清偿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负担,浙江钱江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