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普通合伙)
无锡市东强压铸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无锡市东强压铸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普通合伙)加工款170441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04413.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340元,由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普通合伙)负担32200元;被告无锡市东强压铸厂负担2514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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