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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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910601.92元,扣除已支付的108181.28元,尚应赔偿802420.6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超出保险范围外的损失共计847572.8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2000元,尚应赔偿825572.8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121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1874元,减半收取15937元,由原告***负担76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4080元,由被告***、***负担4198元,有被告***负担6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