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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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河南国宏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豫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七项; 二、维持本院(2017)豫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12032元、保全费5000元,再审案件公告费500元,以上共计217532元,由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宏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