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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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3日签订的《参股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具体计算为: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承担800元,被告承担500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