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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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14632.32元,罚息152010.58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逾期还款违约金65000元,合计1531642.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5元,由被告***、被告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被告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