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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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安庆市新朋运输有限公司 枞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4755.46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万元,还应当赔偿134755.4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