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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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借款本金969,974.57元,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32,581.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偿还原告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 三、若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第三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被告***、***协议以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第三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债权比例优先受偿,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16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2,01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