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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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翱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1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32792元,合计1437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097元,减半收取2048.5元,由原告***负担46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负担1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