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
汉中市利安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合疗报销部分)5950.19元、二次手术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含二次手术治疗期间)860元(43天×20元/天)、营养费3600元(120天×30元/天)、误工费28800元(240天×120元/天)、护理费9000元(90天×100元/天)、伤残赔偿金24652元(12326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8748元(10935元×6年×10%÷2+10935元×5年×10%)、鉴定费372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基金2000元,以上共计94530.19元。上述损失由被告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

赔偿原告***人民币67624.15元{(94530.19元-10000)×80%}剩余部分的损失26906.04元,由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1524.83元(26906.04元×80%)。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1000元,由被告***、***再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0524.8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负担85元,原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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