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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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乌江石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正刚中医骨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4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思南石林景区公众责任险的限额内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532.68元; 三、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思南石林景区公众责任险的限额内返还贵州乌江石林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治疗***垫付的费用11,274.0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负担114元,乌江石林公司负担1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负担8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负担5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