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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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3020元、车辆施救费3500元、停运损失费11411元,合计1079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负担1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