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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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锦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锦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4102.91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其中代偿款13500元、11000元、8583元、41019.91元的利息损失,分别自2019年7月29日起、2019年12月29日起、2020年3月25日起、2020年6月29日起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台州锦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登记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G××××、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VRHDCAC6DN011745、发动机号为3101688的马自达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抵押权顺位在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