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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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4101.56元(护理费1056.08元+误工费2845.48元+交通费2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6527.35元﹝(7824.79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70%﹞。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承担105元、原告***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