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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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纪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贷款本金368817.8元及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8720.31元、罚息251.45元、合计377789.56元; 二、被告徐纪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36881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具体按贷款人制定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徐纪兵、***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霍邱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7元,减半收取计3483.5元,由徐纪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