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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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实业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 中电建路桥集团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应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44160.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44160.2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4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8615元,由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