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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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 长治市长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拖车费等共计13300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原告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2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承担1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