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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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在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业务保证金账户24×××67交存保证金433.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已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736.00元,由被告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