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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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7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