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5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折算后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000元。 三、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路××号××花园××幢××室的不动产[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3)第103-10437号;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8号、0××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