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水悦龙湾店
桂林市漓江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水悦龙湾店退还原告***购物款42.4元,原告***退回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水悦龙湾店两瓶涉案产品漓江三花酒;

二、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水悦龙湾店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元;

三、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水悦龙湾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水悦龙湾店、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02-01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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