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 长沙威格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威格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8640元及违约金39432、律师费60000元; 二、被告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货款788640元部分向原告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被告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长沙威格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长沙威格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6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7元(已预交),由被告长沙威格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539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13026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