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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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60元,承担利息3027287.6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5日),共计12627287.66元,2017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34605元; 三、被告宁夏海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海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夏海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海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宁夏海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其贺国用(2008)第xxx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的行为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13元,由原告***负担12097元,被告***、***、宁夏海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海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4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海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