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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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夏福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彭阳县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5元,由上诉人宁夏福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00元;上诉人***负担2194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