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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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杨河石膏矿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杨河石膏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采费147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12.40元(***已预交),由天山公司、白杨河石膏矿负担7046.74元,由***负担13665.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