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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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2019)新0109执恢346号案中继续执行被告***名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197号双宇博格达城小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乌房米东区预字XXXX号)。

案件受理费174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120元,由被告***、***各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新0109执异8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09-20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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