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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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原阳县营销服务部 吕梁市聚缘运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忻州市恒兴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共计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原阳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忻州市恒兴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共计66575.05元。 三、驳回原告忻州市恒兴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忻州市恒兴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