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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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飞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9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保险金26463.48元; 二、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9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9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险金7262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42元,由***负担667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38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7元,由***负担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488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各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因此品迭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将应由其负担的部分径行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