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安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334号 原告:六安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成胜,公司经理。 被告***,住***。 原告六安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六安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六安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悠燕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颖 代理书记员刘安琦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