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3856.95元、手续费5893.81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4日为39568.73元,自2020年8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38元,由被告***负担1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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