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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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辅助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1972.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浙江中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中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