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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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36339.65元、保险费2672.55元、违约金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