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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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4000万元借款; 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550元(***已预交),由***负担32950元,***负担263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550元(***已预交),由***负担32950元,***负担263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