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江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25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担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