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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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借款本金869900元、律师费5000元及利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9年5月26日的利罚息、复利为240440.01元,自2019年5月27日起的利罚息、复利则按编号为筑农商(花果园支)行2016年流贷字12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9元中的395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负担,7224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24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